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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“二十条不准”

2015年03月19日 18:11:01 访问量:727

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“二十条不准”

 

1.    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;

2.    不准参与赌博、封建迷信、色情和其他非法组织活动;

3.    不准骚扰或侵害学生,不得传播低级庸俗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;

4.    不准损害学校荣誉,不得有诋毁其他教师的言行;

5.    不准讥讽、歧视、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;

6.    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、评价中不平等、不公正对待学生;

7.    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,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;

8.    不准驱赶或变相驱赶学习有困难的学生,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力;

9.    不准在工作时间参与下棋、打牌、炒股、玩游戏等与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,不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;

10. 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不得训斥、指责家长;

11. 不得擅自调课、停课、缺课以及私自找人代课;

12. 不准敷衍塞责,利用旧教案或无教案上课,不得使用方言土语讲课;

13. 不准不批改学生作业或者请学生代改作业;

14. 不准加重学生课业负担,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、名次;

15. 不准在教学区域吸烟,上课时间不得接打手机;

16. 不准穿奇装异服、佩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饰物进入课堂;

17. 不准开展或者参与针对学生进行的强制订购教辅资料、报刊等经营性活动,不得动员、组织、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及开展各种有偿家教活动;

18. 不准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务;

19. 不准利用学生家长谋取私利,不得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宴请、旅游、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;

20. 不准在参与各类招生、考试、职务评审、考核评价、教研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。

  

忻州市教育局办公室

2014118印发

 

 

 

编辑:张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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